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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为优化教学环境,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中心地位,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严格、规范、科学、高效运行,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将教学责任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违规

1、 非特殊情况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5分钟之内;

2、不备课或无教案上课;

3、上课时间接打电话或坐着上课;

4、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5、无故不参加集体备课、教研活动;

5、监考期间随意外出、打瞌睡、闲聊、看书报、做题等;

6、擅自组织学生定购教辅资料;

7、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8、实验室、多媒体电化教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如及时开门、准备好教学用具和实验材料、仪器等);

9、教学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散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 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5分钟以上者;

32次以上无教案上课者(含两节);

4、 备课不充分,出现重大知识性错误者;

5、未提前请假而导致丢课一次者(突发事件除外)或上课中途擅离课堂;

6、 授课期间对学生违纪现象放任自流,造成课堂混乱者;

7、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者;

8、对学生体罚或辱骂、挖苦学生或学生家长等行为被举报、导致严重后果的;

9、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者 ;

10、由于不能履行监考教师的职责,导致考场混乱,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无故离开考场者;

11、考试命题有1-2处知识性错误者;

12、在期中、期末以上级别的考试中,批卷、评分时随意改动分数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卷者;

13、教学辅助人员将教学设备、资料等丢失或擅自借出;

14、管理人员因其工作失误,造成丢课者;

三、对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处理程序

1、以学生和家长反馈意见或学校领导、科室检查为依据;

2、相关科室调查核实后,立即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室;

3、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本人的态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对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1、对发生教学违规事件的责任人,责成相应的科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并交教务科、政教科备案,年度业务考核不能评优、取消校级以上参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2、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学校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当月全部课时津贴,当年考核不合格,取消一切参评各种先进的资格,二年内不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违规的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停止工作、转岗、行政记过处分,直至解聘。

四、附则

1、本意见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2、所有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有关科室、领导;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未尽事宜由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第三中学

                                                             20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