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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第三中学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学校法人是执行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教育收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收费。

三、违反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学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不年审而进行收费的。

2、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的。

3、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家长收费的。

5、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

6、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7、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的。

8、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

9、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10、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