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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关于收费管理规定

1、收费的范围:

1)按上级规定的学费(含择校生学费)、杂费和代收的书费。

2)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无偿、无条件捐赠。

3)上级拨给的各项经费。

除上述三项外,不充许有其它任何收费。

2、收费的管理:

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必须在收费当日内上缴市收费局。代收的书费,当日进学校基本帐户。

3、本《规定》从200841起执行。

 

关于招待费使用管理规定

1、资金来源:

由学校预算外收入列支。(原则上在公用经费2%以内控制)

2、列支范围:

只用于接待兄弟学校、有关单位到我校做工作指导和帮助解决我校实际困难的同志。

3、列支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次30元;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每人次40元;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每人次50元;高于高级职称每人次60元。

4、核销程序:

招待费开支前的必须请示有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列支发票经具体经手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主管会计审核后,主管副校长签字核销。一次开支超过1千元的由校长审批核销。

5、本《规定》从2008613起执行。

 

关于差旅费使用管理规定

1、资金来源:预算内经费,不足部分由预算外收入列支。

2、列支范围:学校教工因公出差和化隆班的学生探亲(已另定具体规定)。

3、列支标准: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文件附后)标准列支。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和软卧及客船二等仓。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方可赞乘坐。

4、核销程序:

因公外出人员返校七日内,凭校长审批的公函“通知”或相关的书面材料及交通费、宿费等正式收据,并经分管副校长签字、主管会计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及核销。

非正式收据一律不予以核销,超标准开支部分本人自付。

5、本《规定》从200841起执行。

关于经费列支核销审批权限的规定

1、列支核销超出一万元的项目,经与校长沟通同意后方可列支核销。一万元以下的列支核销经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核销。

2、尚没有明确规定的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列支的项目和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各项列支一律由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核销。

3、凡是需经政府采购办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经政府采购办通过招标采购。

4、各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含个人购教学用书),必须提前以文字形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按审批权限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由管理副校长按排总务科及相关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未经请示同意的一切开支,学校不予以核销。

5、本规定从2008613起执行。

 

关于购买书籍和教辅材料等资金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资金来源

预算内经费,不足部分由预算外收入列支。

2、列支范围

用于有关学校各项工作的和师生学习所用的书籍和教辅材料(不含学生超出上级和学校正常安排以外的特殊需要)等。

3、列支标准

在本市内购书一次开支超出200元必须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支付。在外市购书(原则上)一次开支超出200元以电汇方式支付。一次开支在200元以下的可现金支付。

4、核销程序

由购书经手人请示主管校长同意并在(附有购书明细单的)发票上签字同意后,将书送至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经负责人验收签字,再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核销。